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温永雄: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通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博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段文彪、温永雄、谭麟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448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博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241625.28元及违约金(截止至2023年11月的违约金50000元,另以实欠货款为本金自2024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违约金)予佛山市通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二、佛山市博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时,由温永雄和谭麟夫承担保证责任;三、佛山市博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8086.5元及以实欠货款为本金自2024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予佛山市通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四、段文彪对本判决上述第一、三项所确定的佛山市博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欠佛山市通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佛山市通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37.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2037.41元(佛山市通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博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段文彪负担(温永雄和谭麟夫在21424.63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通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