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25662号之一
陈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区福朋诉被告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4)粤0605民初256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区福朋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1.26元,减半收取计100.6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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