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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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4525号之一原告钱芬芳诉被告王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31 10:09:0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4)粤0605民初24525号之一

王海丰

本院受理原告钱芬芳诉被告王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4)粤0605民初245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钱芬芳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36.24元,减半收取计2568.1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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