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24525号之一
王海丰:
本院受理原告钱芬芳诉被告王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4)粤0605民初245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钱芬芳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36.24元,减半收取计2568.1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