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24408号之一
戴足圣: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西联高佳五金塑料厂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上安泽恒喷涂厂、戴足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4)粤0605民初244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佛山市南海区金沙西联高佳五金塑料厂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8.4元,减半收取计94.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