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覃燕:
本院受理原告邓凯与被告覃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067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被告覃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本金250000元,并支付以2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5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邓凯。被告覃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覃燕负担。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缴的受理费6782.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