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7729号之二
新疆辉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恒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雪莱特照明有限公司、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辉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772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77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雪莱特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191.974万元以及支付以2191.974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21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予上海恒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二、驳回上海恒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09.93元(上海恒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恒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2509.93元,由佛山雪莱特照明有限公司负担1500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上海恒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50000元案件受理费部分,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5000元(上海恒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雪莱特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迳付予上海恒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