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陆斌:
本院受理原告程子锋与被告陆建锋、陆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391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陆建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款项5万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24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程子锋;二、驳回程子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86.75元(程子锋已预交),由程子锋负担151.46元,由陆建锋负担1135.29元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程子锋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35.2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