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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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599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雄振百货有限公司、缪天泽诉被告杨何柳、陈晓全、李东妮、第三人易家健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24 15:03:0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何柳、陈晓全: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2599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雄振百货有限公司、缪天泽诉被告杨何柳、陈晓全、李东妮、第三人易家健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990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确认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岭南路83号保利公馆22栋1梯1201号的房屋属于被告陈晓全、杨何柳的夫妻共同财产;2.确认被告陈晓全对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岭南路83号保利公馆22栋1梯1201号的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3.被告杨何柳与李东妮签订的关于转让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岭南路83号保利公馆22栋1梯1201号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4.李东妮配合杨何柳将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岭南路83号保利公馆22栋1梯1201号房屋变更登记至杨何柳名下;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黄馨栗独任审理,于2024年12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四十一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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