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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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4862号原告林佩霞与被告林树立、林灿然、林碧琴、广东巨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23 17:56:3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862号 

林树立

本院受理原告林佩霞与被告林树立、林灿然、林碧琴、广东巨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862号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林树立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2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20224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13.8%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6月27日为391958.33元);2.被告林灿然、林碧琴、广东巨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在第1项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妙珍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12111530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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