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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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8037号原告魏正华与被告樊仕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23 17:56:0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037号 

樊仕杰

本院受理原告魏正华与被告樊仕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03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23515日至2023717日期间的租赁费用102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211元为基数,自2023615日起按照日利率0.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65日为7290.65元);2.被告支付其租赁、使用车辆期间产生的违章费用6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23718日至2023113日期间的停运损失17475.8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122010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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