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037号
樊仕杰:
本院受理原告魏正华与被告樊仕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037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间的租赁费用102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211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5日起按照日利率0.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6月5日为7290.65元);2.被告支付其租赁、使用车辆期间产生的违章费用6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11月3日期间的停运损失17475.8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0日10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