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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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5696号原告郑仲营与被告竺勇、竺磊、佛山市南海区支方来休闲娱乐室(个体工商户)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23 17:55:1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696号 

竺勇、竺磊

本院受理原告郑仲营与被告竺勇、竺磊佛山市南海区支方来休闲娱乐室(个体工商户)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696号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撤销原告追加的投资款234433元并由被告竺磊向原告返还追加的投资款234433元;2.确认《合伙经营协议书》自2024年4月18日解除,被告竺磊、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支方来休闲娱乐室(个体工商户)向原告返还根据《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已投入的投资款2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合伙经营协议书》解除之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45%计至被告竺勇偿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6月27日为1323.29元);3.被告竺勇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8000元;5.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永添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121611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十九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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