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229号
康龙芳:
本院受理原告黄鑫与被告佛山市宝沣鞋业有限公司、高晓初、康龙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6229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12052元及延期支付利息(从2022年1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4年5月13日为1554.96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钟星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7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