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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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5829-2号原告佛山市亚诺舒华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23 17:53:0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829-2 

张志航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亚诺舒华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829-2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货款19453元及利息(以货款19453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23年7月1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起至2024年4月24日2130元)2.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晶晶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121810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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