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024-2号
任军政、闫国英: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翔晟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军政、闫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6024-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任军政、闫国英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256127.8元;2.被告任军政、闫国英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256127.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自2021年10月23日暂计至2024年5月31日为36193元,被告应当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晶晶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3日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