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710号
高基强: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26710号原告周锦标与被告高基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67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屋租赁所欠的费用,共计8949.2元;2.撤销与被告的原有的租赁合同;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方菲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2日上午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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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