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669-1号之一
佛山市东顺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林诉被告雷飞鹏、李以平、佛山市东顺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3669-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66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雷飞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59928.36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59928.36元为本金,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8%利率的标准计算)予李林;二、雷飞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2000元予李林;三、雷飞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予李林;四、佛山市东顺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98.57元(李林已预交4228.86元),由雷飞鹏、佛山市东顺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费1420元,李林已缴纳,由雷飞鹏、佛山市东顺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李林。李林已预交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李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