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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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8815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壹州源包装材料厂与被告韩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变更及开庭

区人民法院2024-10-17 20:01:3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815

韩坚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壹州源包装材料厂与被告韩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68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货款16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晟独任审理。本案定2024年12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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