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974号之一
刘少文:
本院受理原告潘琼与被告刘少文一案,于202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因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1974号案的民事裁定。裁定要点如下:本案按原告潘琼撤回起诉处理。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