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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7807号之一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被告苏子恒、徐孝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17 18:55:5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807之一

苏子恒、徐孝成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被告苏子恒、徐孝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80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子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管理费48000元及违约金(截至2024年4月10日的违约金6061元及以48000元为本金自2024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五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二、被告苏子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水电费2639.12元及违约金(以2639.12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五计算)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三、被告徐孝成对被告苏子恒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277.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93元,两被告负担122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227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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