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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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7517号之一原告何湘平与被告方小琴、佛山市南海区蝶舞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17 18:54:5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517之一

方小琴、佛山市南海区蝶舞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湘平与被告方小琴、佛山市南海区蝶舞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51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蝶舞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23200元、电费502元、物业费898元予原告何湘平;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蝶舞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交纳的租赁按金5800元归原告何湘平所有;三、被告方小琴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蝶舞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何湘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7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5元,两被告负担56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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