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181号之一
张栋星:
本院受理原告邓国芳与被告张栋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18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栋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3600元、水电费1227.8元予原告邓国芳;二、驳回原告邓国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