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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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6591号原告徐鑫与被告广州鹏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金润尧、谢志澎、黄文浩、欧阳琪敏合同纠纷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17 18:49:2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591   

广州鹏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黄文浩

本院受理原告徐鑫与被告广州鹏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金润尧、谢志澎、黄文浩、欧阳琪敏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6591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告广州鹏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欠款800000元;2.被告告广州鹏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欠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日);3.被告告广州鹏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居间费41100元(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居间费至2024年11月30日,暂计至起诉日);4.被告告广州鹏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5.被告告广州鹏远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维权的必要费用律师费8000元;6.被告金润尧、谢志澎、黄文浩、欧阳琪敏对上述诉讼请求一至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锡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永琪担任。本案定于2025113日9时35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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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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