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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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8800号原告查汗来与被告刘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17 18:46:5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刘雪玲

本院受理原告查汗来与被告刘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880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被告刘雪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借款本金25000元予原告查汗来。被告刘雪玲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雪玲负担。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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