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734号
佛山市南海薇莎鞋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石门清戈电脑绣花厂与被告佛山市南海薇莎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73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7464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74644元为基数,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为基准,自2021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6月21日为10522.1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季鑫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3日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