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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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9511号原告王维君与被告陈博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17 18:45:5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陈博谦

本院受理原告王维君与被告陈博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951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博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本金18000元及利息3120元,并支付以18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从2023年8月28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王维君;二、驳回原告王维君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陈博谦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博谦负担。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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