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7043号
黎要和、刘骞、佛山市中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海威诉被告黎要和、陈贤、佛山市中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7043号的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本金 771669 元及利息(利息以77166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进行计算,从2023年3月4日起暂计至2023年5月30日止为26914.10元,利息计算详见《利息计算表》);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法院判令上列三名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柳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仇睿旻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1日9时0分于第四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