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583号
钟宇诚: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运成诉被告钟宇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58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2.被告从2009年9月1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息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丽曼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3日10时于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