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124号
朱爱国:
本院受理原告何松祥诉被告朱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12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和利息11900.13元(以30000元为基数,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从2014年12月11日起至款项全部支付为止,暂计至2024年5月13日为3441天,利息11900.13元;以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全部支付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丽曼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3日10时30分于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