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卫、吴权全、佛山市派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中昱五金塑料工艺厂与被申请人李卫、吴权全、被执行人佛山市派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60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601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李卫为(2023)粤0605执942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4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派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吴权全为(2023)粤0605执942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1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派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