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贤利、刘玮: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东飞翔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樊平、陈贤利、龙贺、刘玮、被执行人陕西萃能医药研究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59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599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樊平为(2023)粤0605执2111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600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陕西萃能医药研究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陈贤利为(2023)粤0605执2111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4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陕西萃能医药研究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三、驳回申请人广东飞翔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