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009号
林亚理:
本院受理原告陈蓬镇诉被告林亚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00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陈蓬镇撤诉。案件受理费611.62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5.81元(陈蓬镇已预交611.62元),由陈蓬镇负担。陈蓬镇多预交的诉讼费305.81元,待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陈蓬镇书面申请,本院退回予陈蓬镇。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