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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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948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盐步支行诉被告陈同云、叶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0-12 15:40:5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481-2号    

叶彩英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盐步支行与被告陈同云、叶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481-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盐步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03.13元、财产保全费2587.71元,合计10090.84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确认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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