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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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2338号原告融绿园林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南海梁轩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梁顺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梁贵置业有限公司、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24-09-30 18:45:5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338号

广西梁贵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融绿园林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南海梁轩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梁顺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梁贵置业有限公司、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233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解除《园林景观工程款抵房价款三方协议》;2.被告佛山南海梁轩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房价款3204344元,并支付利息(以320434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共计63259.09元);3.被告佛山南海梁轩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解约违约金320434.40元;4.被告广东梁顺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曾舟洲独任审理,于2024年11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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