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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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8748号原告王志与被告李俊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7-26 17:53:5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748号 

李俊辉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与被告李俊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8748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0165元;2.被告自2022223日起至2023625日,以451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23626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以401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24314日利息共计:4606.06元(计算方法:5.17%÷365×487×45165=3115.515.17%÷365×262×40165=1490.55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晟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102410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十七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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