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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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19496号之一原告彭刚诉被告张朝令、何荣、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7-26 15:43:5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19496号之一

张朝令:

本院在审理(2023)粤0605民初19496号原告彭刚诉被告张朝令、何荣、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19496号案的变更诉请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等。原告的起诉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何荣、张朝令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4281.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与被告张朝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宇琼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9月19日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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