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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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0992号原告佛山市硕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韦永涵、冯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7-22 16:59: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韦永涵

原告佛山市硕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韦永涵、冯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0992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韦永涵、冯丽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79443.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2024年5月31日止为18994.68元,并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继续计算,且逾期付款违约金总额以56998元为上限)予佛山市硕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二、韦永涵、冯丽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损失4000元予佛山市硕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三、驳回佛山市硕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42.32元(佛山市硕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韦永涵、冯丽萍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硕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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