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梁绮烨:
本院受理原告梁绮烨诉被告李畅、林亚玲、张伟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7762-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李畅、林亚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课程服务费19395元,并支付利息(以19395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梁绮烨;二、张伟武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284.88元(梁绮烨已预交),由李畅、林亚玲、张伟武负担案件受理费284.88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梁绮烨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4.8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