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2531号
陈健:
原告佛山市佰利联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253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陈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4930.29元予佛山市佰利联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二、陈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84930.29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的标准计算)予佛山市佰利联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三、驳回佛山市佰利联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21.8元(佛山市佰利联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陈健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对佛山市佰利联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121.8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案财产保全费997.44元,佛山市佰利联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已交纳。陈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财产保全费997.44元予佛山市佰利联金属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