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1563-4号
麦盛波: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麦盛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156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麦盛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605.4元予广州市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二、麦盛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公摊水电费446.24元予广州市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三、麦盛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350元予广州市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四、驳回广州市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广州市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麦盛波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予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