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罗泽、罗德鑾、罗洁贞:
本院在审理(2023)粤0605民初32870号原告云振华、云广业、云广俊诉被告罗泽、罗德林、罗德华、罗德联、罗德营、罗德鑾、罗苏女、罗洁贞继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2870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确认被继承人罗洁玉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安隔海村89号之一的不动产权[土地权利证号:国用(1995)特6448]及开设于中国农银行佛山南海盐步支行箱号为6808的保险箱内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的财产份额属于云振华个人所有;2.判令分割被继承人罗洁玉的遗产即罗洁玉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安隔海村89号之一的不动产权[土地权利证号:国用(1995)特6448]及开设于中国农银行佛山南海盐步支行箱号为6808的保险箱内的财产中二分之一的财产份额(其中八分之一份额由云振华法定继承享有,八分之一份额由云广业法定继承享有,八分之一份额由云广俊法定继承享有,罗泽、罗德林、罗德华、罗德联、罗德营、罗德鑾、罗苏女、罗洁贞各转继承享有五十六分之一);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李柳媚独任审理,于2024年9月25日上午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四十一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