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孙锡标、誉润珍: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3856号原告罗美崧诉被告孙锡标、誉润珍、孙顺景、孙森森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856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登记在被继承人孙继谦名下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罗村大道南3号尚观嘉园35座903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122244号,市场价值1500000元】归原告所有,原告向孙锡标、誉润珍分别支付补偿款150000元;2、判令登记在被继承人孙继谦名下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罗村大道南3号尚观嘉园二期地下室101号汽车位的车位【不动产权证:粤(2021)佛南不动产权第0129031号,市场价值100000元】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孙锡标、誉润珍分别支付补偿款10000元;3、判令登记在原告罗美崧名下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罗村大道南3号尚观嘉园12座303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粤(2017)佛南不动产权第0392136号,市场价值1500000元】归原告所有,原告向孙锡标、誉润珍分别支付补偿款150000元;4、判令登记在原告罗美崧名下坐落于佛山市禅城区仙槎路8号首层P80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粤(2016)佛禅不动产权第0037182号,市场价值650000元】归原告所有,原告向孙锡标、誉润珍分别支付补偿款65000元;5、判令登记在原告罗美崧名下的EJ39U7丰田牌小型汽车【市场价值15000元】归原告所有,原告向孙锡标、誉润珍分别支付补偿款1500元;6、判令登记在原告罗美崧名下的EV03Q7巴博斯小型汽车【市场价值100000元】归原告所有,原告向孙锡标、誉润珍分别支付补偿款10000元;7、判令登记在被继承人孙继谦名下佛山市顺富森纺织有限公司90%的股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62137862N,市场价值:亏损负债状态)归原告所有;8、判令登记在原告罗美核名下佛山市顺富森纺织有限公司10%的股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62137862N,市场价值:亏损负债状态)归原告所有;9、判令孙锡标、誉润珍分别以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孙继谦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判令四被告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上述第一至第八项财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11、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李柳媚独任审理,于2024年9月18日下午2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四十一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