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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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31号原告佛山市剑龙五金制品厂与被告佛山市光迅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7-02 16:55: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31号   

佛山市光迅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佛山市剑龙五金制品厂与被告佛山市光迅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3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督促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佛山市剑龙五金制品厂与佛山市光迅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二、佛山市光迅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货款36000元予佛山市剑龙五金制品厂;三、佛山市剑龙五金制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激光2000瓦手持焊接机1台予佛山市光迅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四、佛山市光迅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0000元予佛山市剑龙五金制品厂;五、驳回佛山市剑龙五金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佛山市剑龙五金制品厂已预交),由佛山市剑龙五金制品厂负担250元,由佛山市光迅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佛山市剑龙五金制品厂已预交的2000元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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