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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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33794-1号佛山市鑫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高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7-12 16:48:3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3794-1号   

高弘文

本院受理佛山市鑫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高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高弘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鑫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手机买断款5423.78元;二、高弘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鑫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元;三、驳回佛山市鑫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50元(佛山市鑫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高弘文负担,高弘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佛山市鑫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多预交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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