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罗瓜生: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西樵创泓海绵制品厂与被告罗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8123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被告罗瓜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南海西樵创泓海绵制品厂货款48341.50元,并从2022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西樵创泓海绵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5.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在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受理费1595.1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