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传宏:
原告佛山市伟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传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79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黄传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佛山市伟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73153元及利息(以373153元为本金自2023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9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本案财产保全费2385.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保全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