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金亿美家具厂、张永利:
本院受理原告黄善翔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金亿美家具厂、张永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14667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开庭传票、证据副本、(2024)粤0605民初14667号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食堂承包合同》于2024年2月1日解除;2.两被告向原告归还押金款5000元;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11月、12月饭堂承包款34510元及自2024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3月1日为1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伟文独任审理,于2024年9月11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