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东中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919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赢二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神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中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9194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83827.61元、场地占用费125437元、电费6224元、家私翻修维修费3000元及电梯维护费4500元、拆空调及搬运费2500元,合计525488.61元,并自2023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启星独任审理,本院决定于2024年9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二十二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