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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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5986号黄伟坚与佛山市南海人山人海饮食有限公司、曾远崇买卖合同纠纷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7-09 11:36:4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986号   

佛山市南海人山人海饮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黄伟坚佛山市南海人山人海饮食有限公司、曾远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5986号事判决案判决如下:1.佛山市南海人山人海饮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51950元,及以该金额为本金,自2024年1月1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予黄伟坚;2.驳回黄伟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4830.24元(黄伟坚已预交),由黄伟坚负担1711.24元,佛山市南海人山人海饮食有限公司负担3119元。佛山市南海人山人海饮食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黄伟坚多预交的311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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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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