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013-2号之一
亚海(广东)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贺亚:
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亚海(广东)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贺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9013-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亚海(广东)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63311.61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3年9月4日,利息56864.18元,罚息27620.06元,复利6845.81元;此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3%上浮50%计算罚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贺亚应对被告亚海(广东)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26.4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