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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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9013-2号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亚海(广东)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贺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7-05 17:12:4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013-2之一    

亚海(广东)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贺亚

      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亚海(广东)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贺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9013-2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亚海(广东)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63311.61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394日,利息56864.18元,罚息27620.06,复利6845.81元此后,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3%上浮50%计算罚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贺亚应对被告亚海(广东)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26.42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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