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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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7222-1号原告罗远锋与被告苗华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7-04 17:53:0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222-1 

苗华起

本院受理原告罗远锋与被告苗华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7222-1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56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法:以175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支付完毕全部款项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所涉全部诉讼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欧亚婷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10149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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